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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来源: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周宇星 阅读:131 复制标题和网址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之构成,分动静两种要素。静的要素为主体与客体。动的要素为权利义务,及其变动与变动之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指得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权利主体,首先须是于适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其次须经法律之认可。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的概念。如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即民事权利的主体,同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特定利益之本体,即权利的客体,亦可称为权利的标的,或权利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民事权利的发生不尽一。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民事权利的变更并不相同。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与民事权利的消灭亦不相同。

(二)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

l.民事权利的发生

第一,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的、不依附于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自权利主体言之,则为权利的原始取得,即不基于他人所有之权利而独立取得新权利。

第二,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权利。自权利主体言之,则为权利的继受取得,或传来取得,即因他人所有之权利而取得权利,如因买卖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因抵押而取得抵押权,因继承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继受取得,又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设定的继受取得。前者指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并不变更,如所有权的让与、债权的让与;后者指前权利主体仍保有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而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换言之,即在既存的权利之上为他人设定性质不同的新权利,如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即其适例。

2.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权利自其主体脱离,称为民事权利的消灭。自权利主体言之,则为权利的丧失。权利的消灭,亦可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指权利本身终局的消灭。相对消灭,并非权利本身消灭,只是权利脱离原主体而改属新主体而已。因此,权利相对消灭,即权利的移转。自受让人方面言之,则为权利的继受取得。亦即权利主体之变更。实则权利相对发生、权利主体变更、权利相对消灭,是同一问题之由不同角度观察而已。

3.民事权利的变更

第一,民事权利主体之变更。民事权利的变更,指民事权利不失其同一性而变更其形态。首先是主体的变更,即因权利在不同主体间移转而生之变更。自新主体方面言之,为权利的移转的继受取得。因此,民事权利主体之变更,亦即权利的相对发生。

第二,民事权利内容之变更。内容之变更,又可分为量的变更与质的变更。量的变更,如所有权客体之增减,及债权因一部清偿所生变更。质的变更,如无息债权变为有息债权,合同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而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民事权利作用之变更。作用之变更,指权利效力的变更。

六、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其简述如下。

(一)自然事实

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自然事实又分为两种:状态和事件。

第一,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第二,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

(二)人的行为

法律上所称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活动,均不属于行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成年人因其无意识能力,所为动作也不得称为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行为。需注意的是,行为分类上法律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是就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的合法手段而言的。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与民事主体实施的具体法律行为,因其目的内容违法而无效、因其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可撤销,并不矛盾。法律行为是最常见、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如合同、遗嘱等。

第二,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是指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之宽恕。此三类行为,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与法律行为同属于表示行为,学说上称为准法律行为。

第三,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规别定的效力之行为。事实行为,亦称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其法律效果亦不取决于行为人的意思,因此区别于属于表示行为的法律行为。

2.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3.其他行为

其他行为,指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中,除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之外的行为。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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