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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与恶的距离

来源: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萤火探兴”实践 阅读:142 复制标题和网址

未成年已逐渐成为社会的一大主流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日益显著,而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未成年给社会带来生机的同时,未成年的社会危害性也在逐步提高,为探究未成年犯罪背后的真相与事实,2023年7月31日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萤火探兴”实践队来到了江西省南昌市第六中学,展开了一次实地调研。

小队成员首先为中学生们普及了相关法律,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典》等,为中学生们了解并预防未成年犯罪打下良好基础。

小队成员在与中学生们交流时得知,在学校内,接触的法律领域较少,附近也很少能与法律打交道,这就体现了未成年的法律意识欠缺,是未成年犯罪率提升的一大隐患。家长怕影响孩子健康成长也很少会给孩子了解刑事案件,因此我们得出结论,未成年犯罪是由多方因素共同构成的,环境对其影响极大。对此成员们提出一些建议:

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突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理念。教育行政部门是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在本次立法修订工作中,突出强调了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具体工作中引导学校、教育工作者建立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意识,并科学地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等行为。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减少甚至是杜绝校园暴力,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针对不良行为,应给予及时的干预和介入。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赌博等。相较于严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具有明显的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特点,因此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特别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教,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相应的管教措施。

希望未成年在未来的发展中继续闪闪发光,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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