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中旬,“流量无形,权益有界”平台流量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裁判规制实践队完成阶段性实地调研。实践队员分赴湖南益阳、湖北襄阳、福建厦门、上海等地,深度访谈一线律师,收集大量一手实务案例,系统梳理当前流量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裁判的现状与困境。
一、案件数量攀升:新型流量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
调研发现,近年来流量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在上海中联(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叶律师透露,近三年相关案件年增幅约40%,直播电商、短视频平台成为纠纷高发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的孙冬喆律师指出,随着平台经济发展,围绕数据获取、算法干预、流量分配机制的争议将更加频繁,未来流量不正当竞争案件将呈现出更加数据化、算法化和平台化的趋势。

(实践队员张胤岑与上海中联(厦门)律师事务所的叶律师进行访谈)
湖南益阳正天律师事务所的冯唐律师介绍,目前案件类型已从传统的流量劫持,扩展到数据爬取、虚假刷量、广告过滤、主播挖角等多元化形态。“案件的技术属性越来越强,侵权行为会更多借助大数据、算法、爬虫技术、区块链等新技术实施,行为更隐蔽,取证更困难。”
二、证据收集之难:数据获取与因果关系成瓶颈
多位受访律师表明收集损失证据、举证很难。在证据收集层面,三大难点尤为突出:
一是数据获取障碍。冯唐律师坦言,平台流量数据多掌握在互联网平台方手中,且常以“数据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因此原告难以获取精准完整的原始数据。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的袁浩律师补充:“网络数据属于第三方平台,当事人发现被侵权时,要想取得第一手的侵权资料是有一定的时间周期的,等取到资料再起诉,实际损害早已产生。”
二是因果关系证明难。叶律师表示,平台流量受算法调整、市场环境、自身运营等多种因素影响,难以精准证明原告流量损失导致的经营损失完全由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只能通过专业数据分析构建“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
三是损失估值缺乏标准。流量的商业价值缺乏统一评估规则,平台的流水、粉丝量、广告收入变化与流量损失的对应关系难以量化。叶律师指出,法院对预期利益损失认定普遍保守,仅对“有明确证据支撑、可合理预见”的部分予以支持。
三、损害赔偿困境:酌定赔偿自由裁量权过大
调研显示,法院大量依赖“酌定赔偿”导致判决赔偿额与诉讼请求额差距悬殊。叶律师统计,判决额通常仅为诉讼请求额的10%-30%。冯唐律师介绍,从代理的益阳本地案件来看,法院判决赔偿额与原告诉讼请求额的差距普遍在40%-60%,少数证据充分的案件可控制在20%以内,部分证据不足的案件差距达70%以上。

(实践队员金谌思远与益阳市正天律师事务所的冯唐律师进行访谈)
影响判决赔偿额的核心因素包括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被侵权方实际损失等。多位律师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酌定赔偿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类案不同判的结果。孙冬喆律师认为:“若裁量标准不够透明,确实可能带来结果差异较大的问题。”
叶律师建议,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酌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和权重,建立流量价值评估的司法鉴定体系,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成本。

(实践队员黄芊诺与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的袁浩律师进行访谈)
四、消费者利益:从边缘走向核心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利益正成为案件论证的重要切入点。
冯唐律师介绍,诉讼中必然将消费者利益作为重要诉讼主张提出。一是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举证证明被告的流量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决策,进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二是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消费者利益受损事实,部分案件还会援引消费者协会的相关意见。“若能充分举证证明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会在酌定赔偿时予以加重量化,通常使赔偿额提高10%-30%。”冯唐律师表示。
孙冬喆律师也认为,消费者利益虽不直接决定赔偿数额,但如果消费者利益受到广泛影响,可能会在酌定赔偿时作为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因素之一,从而间接影响赔偿幅度。

(实践队员尚嘉怡与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的孙冬喆律师的合照)
五、法律适用:一般条款与专门条款并用
在法律适用层面,各地法院最常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第9条虚假宣传条款、第13条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同时会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混淆行为条款适用,部分案件还会援引《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一般规定作为补充依据。冯唐律师介绍,第13条是认定互联网流量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条款,而第2条“商业道德”一般条款则是认定新型、疑难流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依据。
叶律师补充,论证“商业道德”时需要将其具象化,参考行业公认的交易习惯和行为准则,结合诚实信用原则,考量行为的市场影响,反向证明被告行为的非正当性。
六、结语
通过此次调研,实践队深刻感受到,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流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仍面临证据收集难、损失量化难、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等现实困境。如何在不阻碍互联网创新的前提下,有效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仍是司法实践亟待破解的难题。实践队将继续深入分析调研材料,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制建议,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贡献法治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