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1日,武汉大学“流量有形,权益无界”平台流量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裁判规制实践队赴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中南路人民法庭开展线下专项访谈。双方围绕着司法实践中流量损失案件的裁判困境,在不正当性认定、酌定赔偿等方面进行剖析,为实践队提供了一线实践资料。

一、新型案件来袭:流量损失案件的司法现状
随着数字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直播电商、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不断涌现,流量日益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与此同时,虚假刷量、数据爬取等新型流量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而来,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关注的新议题。
访谈中,谢涵庭长介绍,武昌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达3000余件。其中,涉及流量损失的案件虽然目前数量不多,但作为一类新型民事纠纷,近年来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
由于此类案件数量较少、形式较新,在判决赔偿损失时,法院尚无统一的裁判标准,通常会以酌定赔偿或调解的方式结案。谢涵庭长表示,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法官通常会综合考量违约情形、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并参考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的相关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以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
二、司法实践困境:流量案件裁判的三重障碍
针对流量损失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困境,谢涵庭长进行了详细解答。此类案件的审判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举证难度较高、损失认定困难、裁判标准不一。
第一,举证难度较高,具体表现为原告难以有效证明流量损失的存在及其具体数额。这不仅是因为网络环境下流量波动受多种因素影响,难以证明流量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流量下滑、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更在于关键证据面临一定的技术障碍或平台规则的限制,使得原告举证难度较大。
第二,损失认定难度大。在传统合同纠纷中,损失数额的确定通常依托明确的财产损失等可量化因素。而当前流量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流量损失的具体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司法机关也尚未普遍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辅助认定。这进一步加大了裁判难度。
第三,裁判标准不一。流量损失属于预期利益损失的范畴,因其难以合理预见、量化,法院通常酌定赔偿,缺乏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
三、综合破题路径:治理流量侵权的对策建议
谈及流量损失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制方向与解决方法,谢涵庭长从三个具体案例出发,提供了针对此类案件的具体方案。
在被诉行为不正当性认定方面,谢涵庭长指出,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学习和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以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道德”条款的适用,同时重点关注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酌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司法机关要综合考虑违约责任、证据、双方庭审陈述,坚持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类案案例,从实际情况出发酌情考虑。同时,考虑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为流量损失难以认定、流量难以量化的问题提供专业标准。
在平台经济治理中,司法要与行政执法协同,形成规制合力。具体而言,平台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规范下,加强内容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流量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这种从平台自治到行政执法再到司法裁判的过程,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最后,谢涵庭长提到,要破解流量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难题,根本出路在于完善立法。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以技术辅助流量损失案件的损失评估,并推动裁判标准的统一,从而在个案中实现公平与规范。
实践队通过与谢涵庭长的访谈,深入细致地了解了流量纠纷的司法审判过程,明确了流量损失案件的审判情况、实践困境和应对思路。实践队将结合前期工作,继续深入探寻流量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裁判的现状和规制方法,助力推动数字经济市场规范与法治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