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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破债铸信”实践团:调研个人债务清理的浙江先行实践

来源:浙江理工大学 陈虹阳 阅读:1 复制标题和网址

   7月,浙江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学院法学专业学子组成“破债铸信实践团,前往杭州,嘉兴,温州多地律所和法院进行调研,与一线律师与司法工作者面对面交流,贴近个人破产实务,在实践中感知这项制度从地方探索到国家立法的每一步进展。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纳入个人债务清理规范。这意味着,施行18年的《企业破产法》正式向“个人破产”迈出了关键一步。浙江作为全国率先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省份,其实践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诚实而不幸”:界定难

“破债铸信”调研实践的首站——中格律师事务所调研过程中,实践团对一线律师进行了深度访谈。受访律师认为,在个人破产清算过程中,实践团所提到的“诚信”至关重要,它是启动个人破产程序的前提。然而,如何在实务中精准甄别债务人是否“诚实”,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律师向实践团讲述了一次走访经历:与法官到破产申请人家中时,桌上摆着中午吃剩的大鱼大肉。当事人称这是妻子的资产,但真假难辨,“就很难界定了”。

这一案例反映了破产实践的深层困境:许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经营者缺乏规范的财务记录,现金还款无凭证、中间人转交无记录,导致债务人因算不清账难以自证清白。而另一端,也有债务人精于此道,提前隐匿财产、销毁凭证,让管理人无从查证。诚实者自证无门,不诚者隐匿有术,如何界定破产者资格便成了实务中一大难题。

图为实践团在中格律师事务所访谈场景

二、制度落地面临多重堵点

在走访过程中,律师反复提及几大现实堵点:金融机构配合度低、管理人动力不足、社会认知有限。

受访律师坦言,目前个人债务清理高度依赖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或第三方代偿,制度空间相当有限。银行受内部合规限制,难以对个人债务进行实质性减免。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工作量大但报酬低,专业管理人供给不足。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认知度低,部分债务人和债权人“难以理解和接受清理程序的相关安排和要求”。

在临平区,行政区划调整带来问题:余杭保留了原试点牌照,临平作为新设法院,虽留有办案人员,但面临试点资质承接和专业法官资源流失的双重困境。

三、“还清”到“重生”

在海宁调研期间,实践团成员旁听了一起保证责任纠纷案件的庭审。庭审结束后,有成员提出疑问:“如果这个人还完钱之后还是站不起来,那这个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这个追问在随后的调研中得到了回应。有律师向实践团介绍了新思路:不再把“债务全额结清”作为成功的唯一标准,而是转向信用修复与矛盾缓冲并行。管理人通过财产申报完整性、调查配合度、还款意愿等指标评判债务人诚信度,并引入多方参与的诚信评价听证会。

“个债清理不只是还钱,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人铺一条重新站起来的出路。”实践团成员对此深有感触。他们还梳理出三类主流清偿模式:亲属长期代偿、工资分期还款、特殊资产变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核心价值,不在于让债权人多拿回多少钱,而在于让一个“诚实而不幸”的人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四、从地方实践到国家立法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提供了重生机会。但改革仍面临上位法缺失、金融债权豁免难、区域发展不均等深层瓶颈。在和一线从业者深度交流后我们发现,当前债务人破产耻辱心理仍然存在,导致申请个债清理的内生动力不足;而在债权人方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比较牢

固,部分债权人难以理解和接受清理程序的相关安排。

t图为实践团在社区宣讲图片

从平阳首案到修法草案,浙江的先行探索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础。实践团成员表示,后续研究仍在推进,为“诚实而不幸”者立信,为制度完善助力。

(通讯员 陈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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